平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平府〔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开展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09年12月启动试点,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实现全县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县依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地方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和县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对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节育户夫妇”,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五、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
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符合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达到年满60周岁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补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即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广,适时提高管理层次。
新农保试点之初,县财政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服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要按年度落实必要的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软件由省组织各地在国家统一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本地化开发,安装部署在省数据中心,通过全省已经建立的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直接支持试点县新农保业务管理的经办服务。要按照要求统一配备工作所需设备,并保证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畅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尽早组织实施,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平坝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的并轨。已参加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制度,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启动时,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缴费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按照“平坝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方案”计算其待遇,由县人民政府支付到年满60周岁,在此期间其本人应按新农保相关政策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按新农保政策计算其待遇并发放,同时停止已享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制度启动时未参加“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的农村“计生两户”居民,按新农保制度参保缴费。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开展总结评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与财政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要与公安、计生部门协作配合,实现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要与组织、发改、农办、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统计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与宣传部门协调配合,搞好新农保政策宣传工作;要与编制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新农保的工作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要切实组织抓好本乡(镇)村农村居民的参保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和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附则
(一)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平坝县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