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东联名车广场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社会信用代码:9152**********3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 以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铺)同时与买受人签订商铺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租人)统一管理经营,管理经营期限十年,买受人(出租人)自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年投资回报金直接从总房款抵扣,第四至第十年每年将享有所购商铺总价10%的固定投资回报,存在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规定,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