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
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烤食物和打火照明;
(二)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墓地点灯、点蜡烛、挂灯笼、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等生产作业;
(四)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五)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六)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地边杂草;
(七)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中野外用火;
(八)严禁放火烧山、砍柴烧炭、烧火驱兽、电网狩猎、熏鼠洞、兽洞;
(九)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一)在禁火期内,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落实现场监管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生产性用火,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执行与监督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林业、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文体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部门责任。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组织常态化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及个人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置防火设施,设置警示标志。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不得拒绝、阻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警(举报)电话:
火警电话:12119
区应急局:0851-34753332
区林业局:0851-34222589
安平街道:0851-32205019
鼓楼街道:0851-34224238
夏 云 镇:0851-34298027
白云镇:0851-34610106
天龙镇:0851-34295003
乐平镇:0851-34296100
齐伯镇:0851-34292018
十字乡:0851-34288118
羊昌乡:0851-34290018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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