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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05-18
来源信息:区财政局
1、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采购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制定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预留,非小额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逐一梳理并综合分析项目需求、采购标的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灵活选择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参加或中标供应商分包等措施,确保所有非小额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至10%(工程项目3%至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从而提高小微企业竞争力和中标成交率。
3、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充分结合企业诚信评价记录和历史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通过适当减免履约保证金、缩短付款期限或根据项目实际特点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