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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两病”待遇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5
来源信息: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贵州省医保制发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0号),“两病”待遇政策部分调整,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保障条件人员,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可收取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按各统筹地区一般诊疗费规定执行。
三是提高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70%调整到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60%调整到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50%调整到70%;
四是2023年10月1日后取消选择3家定点医院的限制。对已获得“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范围内互认,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或新参保时,不需另行认定资格,凭原有“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继续享受待遇。
五是取消“两病”用药专项保障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限制。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直接医保结算。
六是已获得“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或新参保时,不需另行认定资格,凭原有“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继续享受待遇。
七是继续实施“长处方”政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
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精神,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保障“两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