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0.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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