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的条件
1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3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4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5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
6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如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申请,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且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农用地转用申请应附具以下材料:
1盖章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情况表;
2标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图(局部);
3用地界址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同时提供用地界址坐标电子表)。
三、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何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函后,重点审查审核用地选址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或是可调整地类的,或是设施农用地实施前为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应在30日内完成组卷、审查并出具报批审查意见,连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于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发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应包含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二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务必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备案。
六、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内容。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XX市政府、XX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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