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平坝区鼓励节地 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民政 |
| 发文字号: | 平府办发〔20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9-29 |
| 废止日期: |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府办发〔2025〕8号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平坝区鼓励节地
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平坝区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安顺市平坝区鼓励节地生态安葬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形成生态安葬文明新风尚,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城乡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为具有安顺市平坝区户籍的逝者,其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自愿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墓地等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安顺市平坝区内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墓地等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葬:
(一)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集中纪念设施。
(二)壁龛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龛葬设施内,每个壁龛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三)海葬:将骨灰撒入大海。
(四)骨灰抛撒: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五)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将骨灰安葬在公墓统一规划的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区。
(六)长期格位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本条第(一)至第(五)项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第五条 落实节地生态安葬政策。
(一)在公墓、集中安葬墓地安葬,主动放弃二次装棺,使用骨灰盒、坛安葬的(不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具。
(二)选择在公墓内壁葬、塔葬等节地安葬的,给予2000元/具奖补;
(三)在公墓内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3000元/具奖补;
(四)骨灰在民政部门指定地点撒(抛)散及海葬的,给予4000元/具奖补。
第六条 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时限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起1年内。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在殡仪服务机构便民利民服务窗口办理,具体提供资料如下:
1.申请人提供逝者火化证明、安葬方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填写《安顺市平坝区节地生态葬(简化安葬)奖补申请报表》。
(二)申请人在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具体提供资料如下:
1.申请人提供逝者火化证明、逝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节地生态葬、简化安葬图片(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填写《安顺市平坝区节地生态葬(简化安葬)奖补申请报表》。
(三)审核发放
1.便民利民服务窗口和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
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为一次性拨付,只能为每位逝者申请一次。原则上为事后拨付,逝者骨灰完成节地生态安葬、简化安葬,经审核符合后发放。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区民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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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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