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 ||||||||
平坝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3 | 洪水影响评价类 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 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 . | 平坝区水务局 |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根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 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0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2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3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 费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第四条 |
平坝区水务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平坝区税务局征收) | |||
15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6 | 水土保持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7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管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8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19 | 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防洪条例》(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20 | 对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21 | 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 | 行政确认 |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22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五条 |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平坝区水务局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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