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3****0345
住所:贵州省平坝县城关镇中山中路89号村2号
身份证号码:5225**********28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单位)实施建设的“壹中心”项目涉嫌实施的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担任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壹中心项目负责人期间,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笔录,证明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
证据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质量安全整改回复单,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平综罚先告字〔2024〕第21002-2号、平综罚听告字〔2024〕第2100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现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平坝区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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