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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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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制定本禁火令。禁火令已于2026年2月10日经三届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

通过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段、禁火区域和禁火要求,强化野外火源管控,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全社会防火意识,确保2026年春季及前期高火险期间全区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内容

本禁火令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禁火时段: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2.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3.禁火要求:明确九类禁止行为,涵盖生活用火、祭祀用火、生产作业、火种携带等。

4.特殊用火规定:确需野外用火的,须依法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

5.执行与监督: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职责、主体责任、火情报告及法律责任。

6.报警(举报)电话:公布火警、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电话。

四、涉及范围

本禁火令适用于安顺市平坝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覆盖各乡镇(街道)、林区经营单位、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以及所有可能产生野外火源的单位和个人。

五、解决的问题

(一)高火险期野外火源管理不严的问题;

(二)祭祀、农事、旅游等活动中的违规用火行为;

(三)林区周边生产生活用火带来的火灾风险;

(四)群众防火意识不强、火情报告不及时的问题;

(五)各部门职责不清、协同不力的问题。

六、执行标准

(一)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一律禁止野外用火;

(二)特殊用火,须依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和现场监管;

(三)监督检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单位、个人三级责任体系;

(四)违法处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注意事项

(一)禁火区域内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烧荒、野炊、祭祀用火等;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须主动接受防火检查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或火情,应及时报告;

(四)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及未成年人参与扑火;

(五)特殊用火申请须提前准备防火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关键词解释

(一)禁火期:指每年高火险时段,本次为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包括全区所有林区、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

(三)野外用火:指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总责。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明确火情报警电话和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及时报告火情;

(二)通过禁火令发布,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

(三)特殊用火审批机制为确有需要的生产生活用火提供合法路径;

(四)加强宣传和巡查,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减少意外损失。

十、新旧政策差异

(一)禁火区域:明确为“林区、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范围更清晰;

(二)禁火行为:新增“驾乘人员向车外扔烟头”“电网狩猎”等行为;

(三)部门职责:明确应急、林业、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具体责任;

(四)报警机制:统一公布区、乡两级举报电话,提升响应效率;

(五)处罚依据:进一步衔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上位法,强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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