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安顺高新区党政办、黔中新 区党政综合办:
鉴于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对《安顺市平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 整安顺市平坝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办字 〔2023〕26 号)文件撤销,该文件不再作为《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平府办发〔2023〕29 号)文件的执行依据。 经研究,《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平 2府办发〔2023〕29 号)文件中涉及的“个体诊所和残疾户免征”两项收费不再进行调整,即《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平府办发〔2023〕29 号)文件中所有收费标准均按照 《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平坝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办字〔2021〕26 号)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抓好落实。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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