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平坝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坝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依法对职业医闹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公平公正处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便民原则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处置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是指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其他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等行为,包括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平坝区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以及由医疗纠纷所导致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社会稳定事件处置。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处置领导机构
成立平坝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处置全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公安局政委、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联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局、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和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完善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1)医疗纠纷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以及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告知义务,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避免纠纷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并立即按行政程序书面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并动态报告事件进展情况。(2)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对医疗纠纷迅速展开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医院奖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对医疗事故定性和责任难以认定或存有异议的,应协助配合患方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事故定性和责任大小;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4)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2.区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抓好医疗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3.区卫生健康局: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和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医疗纠纷发生后,负责向患方告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和鉴定的程序;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及医疗事故调解申请,并及时协调医患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尸检部门和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进行尸检、鉴定。(1)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及时介入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行政调解、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和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接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2)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3)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组织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4)迅速组织开展医患纠纷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4.区公安局: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医疗环境中的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依法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1)在接到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中的违法活动,应立即制止,对危害治安秩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活动、工作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严重危害治安而损害的公物,由违法肇事方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2)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对违法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区司法局:(1)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防止矛盾激化。(2)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相关人员做到应援尽援、应援有援。对恶意煽动、挑拨造成医患关系恶化或从中作梗阻挠医患纠纷调解的律师,依法予以处理。
6.区民政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尸体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需要民政救助的医疗纠纷按政策给予救助。
7.区信访局:协助做好医疗纠纷中的调解工作稳定、疏缓信访人的情绪,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
8.区委宣传部:发挥宣传、舆论的主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监测发现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等舆情,及时通报至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
9.区民宗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进行处理。
10.区残联: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残疾人员等问题进行处理。
1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行政部门在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级指挥部。
(二)报告内容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和其他部门支援的建议等。
(三)信息发布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由指挥部授权的其他部门发布。
四、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发生医疗纠纷(含患者死亡事件)后,医疗机构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引导患方按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迅速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要主动与患方沟通,依法赔偿,并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作好相应记录。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等地方,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
(三)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参加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医方参加人员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
(四)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未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权威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认定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
五、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表现形式、分级响应与处置
(一)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主要表现形式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生活;
2.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设高音喇叭、放哀乐、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3.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殡仪馆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9.围攻、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并在有关人员住处守候围攻;
10.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11.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12.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分级响应及处置
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和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
1.一般事件(Ⅲ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2.较大事件(Ⅱ级)
1.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2.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3.重大事件(Ⅰ级)
1.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
2.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事态严重的,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人员)任总指挥,区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4.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响应结束。
5.响应部门工作任务
(1)公安部门
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30分钟内,根据事件规模组织出警,协助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合法维权途径,通过劝导、法律宣传让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卫健部门确定医患双方参与谈判人员名单、谈判地点(必须封闭可控区域)后,公安机关做好谈判现场外围秩序维护。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医权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保全证据,依法予以查处。在有关部门依法强制移送尸体时,对有人扰乱现场、阻止移送、行为极端的予以依法打击处理。定期会同医疗机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分析,将反复、多次参与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的有关人员会同综治部门纳入重点人员管控。
(2)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参加处置和进行事件调查,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做好医疗机构和当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调查取证,监督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等证据进行封存,同时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协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协调公安、维稳、民政等部门参与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3)政法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稳定。
(4)民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尸体的,及时派员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移放和处理。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无助患者或家庭经济困难患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5)宣传部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中的正确引导作用,按区卫健部门统一口径,客观、真实地报道医疗纠纷。必要时指导区卫健部门按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开展线下处置舆情等工作。
(6)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
要根据事件涉及的民族宗教、残疾人员等问题,积极配合维稳、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7)信访部门
要做好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上访时的劝解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指导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避免出现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8)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处置经费
处置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难以明确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解决。
七、责任追究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医疗机构出现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
(一)未建立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工作机制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处工作的,互相推诿导致医疗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在调处工作中态度生硬、作风漂浮、措施不力,导致医疗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突发性事件后,不及时处置,导致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
(四)本地新闻媒体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采取处置措施或因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附则
(一)本预案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平坝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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