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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49746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10
  • 文  号:
  • 平府发〔2026〕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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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已于2026年2月10日经三届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

2026年2月10日

安顺市平坝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

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烤食物和打火照明;

(二)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墓地点灯、点蜡烛、挂灯笼、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等生产作业;

(四)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五)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六)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地边杂草;

(七)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中野外用火;

(八)严禁放火烧山、砍柴烧炭、烧火驱兽、电网狩猎、熏鼠洞、兽洞;

(九)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一)在禁火期内,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落实现场监管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生产性用火,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执行与监督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林业、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文体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部门责任。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组织常态化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及个人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置防火设施,设置警示标志。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不得拒绝、阻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警(举报)电话

火警电话:12119           区应急局:0851-34753332

区林业局:0851-34222589   安平街道:0851-32205019

鼓楼街道:0851-34224238   夏 云 镇:0851-34298027

白云镇:0851-34610106     天 龙 镇:0851-34295003 

乐平镇:0851-34296100     齐 伯 镇:0851-34292018

十字乡:0851-34288118     羊 昌 乡:0851-342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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