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规范台球室(厅)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台球室(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安全,自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条 台球室(厅)经营者严格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张贴“禁止吸烟”标识,制止场所内的未成年人吸烟;
(二)防范并制止在场所内外发生的未成年人聚集滋事、欺凌、勒索等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场所内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 严禁台球室(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严禁在场所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第四条 台球室(厅)经营者依法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者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事项。
第五条 台球室(厅)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工作。招聘的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台球室(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吸食毒品、卖淫嫖娼以及组织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条件。
第七条 台球室(厅)必须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台球室(厅)经营者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九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向台球室(厅)经营者提出如下倡议:
(一)在入口处、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识;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外,台球室(厅)不向未成年人开放;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在允许开放时段未成年人逗留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且每日22时后未成年人谢绝入内。对每日22时后仍在场所内逗留的未成年人予以劝离。
第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人社、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台球室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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