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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罚决字〔2024〕第1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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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杨家坝

法定代表人:罗振兴

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5905226X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金融科技创新大厦”项目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涉嫌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建设的“金融科技创新大厦”投入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笔录,证明安顺市平坝区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建设的“金融科技创新大厦”投入使用的行为。

证据二:住建移送资料、现场照片,证明安顺市平坝区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现将“金融科技创新大厦”投入使用的行为。

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罚先告字〔2024〕第16002号、平综罚听告字〔2024〕第16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平坝区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1 月 2 日

   彭才丽        地址平坝区中山南路5号

电话  34224716     编码  5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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