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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综罚决字〔2024〕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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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北门苗圃

负责人:林涛

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UDX3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黎阳路路边的行道树进行非正常修剪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涉嫌实施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黎阳路路边的行道树进行非正常修剪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黎阳路路边的行道树进行非正常修剪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黎阳路路边的行道树进行非正常修剪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的行为。

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罚先告字〔2024〕第001号、平综罚听告字〔2024〕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局班子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维持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黎阳路路边的行道树进行非正常修剪的行为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违反了《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平坝区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0日

   李江        地址平坝区中山南路5号

电话  34224716     编码  5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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