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天恭养生会所
住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开元新世界二期2栋2-2-50至2-2-71号、二期3栋3-1至3-92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强
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1MAD5YYYT7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天宫养生会所”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天宫养生会所”投入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证明安顺市平坝区天恭养生会所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天宫养生会所”投入使用的行为。
证据二:住建移送资料、现场照片,证明安顺市平坝区天恭养生会所未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将“天宫养生会所”投入使用的行为。
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罚先告字〔2025〕第16003号、平综罚听告字〔2025〕第16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平坝区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5 月 29 日
联 系 人: 刘红 联系地址:平坝区中山南路5号
联系电话: 34224716 邮政编码: 5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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