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郑名祥
住 所:平坝区天龙镇天龙5组
身份证号:5225**********28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贵安大道西南加油站的行道树进行砍伐,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损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实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贵安大道西南加油站的行道树进行砍伐,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损害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郑名祥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贵安大道西南加油站的行道树进行砍伐的行为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郑名祥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贵安大道西南加油站的行道树进行砍伐的行为事实。
2025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综罚先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实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贵安大道西南加油站行道树进行砍伐的行为,对该行道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损害。违反了《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平坝区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
联 系 人: 李江 联系地址:平坝区中山南路5号
联系电话: 34224716 邮政编码: 5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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