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黔中山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迎宾中路42号城市综合体2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龙鹏
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657691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安顺市平坝区第三中学扩建项目”涉嫌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安顺市平坝区第三中学扩建项目”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笔录,证明贵州黔中山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安顺市平坝区第三中学扩建项目”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
证据二:区住建局移送资料,证明贵州黔中山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安顺市平坝区第三中学扩建项目”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罚先告字〔2025〕第16013号、平综罚听告字〔2025〕第16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陆佰捌拾柒元玖角叁分(¥148687.93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平坝区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3日
联 系 人:龚俊霖 联系地址:平坝区中山南路5号
联系电话:34224716 邮政编码:5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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