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承担全区水上交通、水路运输、港口(含码头)、航道行政执法门类中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统筹开展水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跨县(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水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港口(含码头)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涉水乡镇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乡镇自用船舶(含船员)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指导水路运输企业对辖区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监督管理;
(七)承担辖区重要港口(含码头)、航道及其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八)协助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搜寻救助、打捞工作;
(九)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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