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减轻处罚: | ||
序号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违法行为主体属于自然人,但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4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5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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