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9日,本局收到编号为“№:ATQTS2024JDC1170”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被抽样单位为安顺市平坝区丽之星托管中心,餐具名称为“不锈钢汤碗”,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10日,本局收到编号为“№:食安2024-09-2187”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被抽样单位为安顺市平坝区面当家重庆小面馆,餐具名称为“餐碗”,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编号为“№:食安2024 -09-2186”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被抽样单位为安顺市平坝区黄家餐馆,餐具名称为“餐碗”,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上述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