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 地戏

    【详情】

  • 天台山

    【详情】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对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聚美佳商贸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公示
打印
字号:

关于对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聚美佳商贸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公示

2024年11月05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ATQTS2024JDC1269”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被抽样单位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聚美佳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名称为“鲜鸡蛋”,购进日期为“2024-10-04”,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08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分别收到编号为“№:SP2024A42954”“№:SP2024A42955”、“№:SP2024A42953”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被抽样单位均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聚美佳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名称为“草鱼”、“鲤鱼”、“鲈鱼”,购进日期均为“2024-10-10”,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进购上述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