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3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食专2024-11-0341”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被抽样单位为“安顺市平坝区山黔家特产店”,食品名称为“刺梨果糕(糖果)”,购进日期为“2024-10-25”,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进购上述批次刺梨果糕时履行了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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