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编号为NO:GBJ25000000239132683ZX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安顺市平坝区渝源果品店”,检验类别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名称为“桂圆(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09-17”,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桂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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