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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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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广场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6MB15647486

法定代表人:魏文海职务:局长

受托单位(事业单位:安顺市平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平坝区卫生监督站)。住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广场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26761390672R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疾控中心主任(卫生监督站站长)

委托机关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系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系承担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安顺市平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平坝区卫生监督站)系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举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和执法。负责辖区内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与受托单位安顺市平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平坝区卫生监督站)(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权限和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记载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委托机关依法将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部分行政许可权、部分行政检查权等执法职能委托受托单位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1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18件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护士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9.《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0.《艾滋病防治条例》

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7.《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21件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5.《消毒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8.《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11.《处方管理办法》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9.《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件)

1.《贵州省献血条例》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五)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

二、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

《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记载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四、委托权限

(一)受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前述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二)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受委托机关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指导、培训;

(五)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六)以上委托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导致案件错误,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府发202214号)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本行政委托执法书;

4.组织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照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需必要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卫生健康执法检验和监测技术支持等。

(二)受托单位

1.受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前述第一条所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关于委托机关的行政职权、职责规定;

2.受托单位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办理委托事项,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3.受托单位不得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托单位以自身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委托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责;

4.严格按照前述第一条所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委托机关行政公章)、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5.受托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行政执法过程产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信访、投诉事件(案件),受托单位承办该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全程参与办理。

六、委托期限

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

七、特别事项

委托期限内,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者前述第一条所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修改、修订或者废止,导致委托机关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调整的,委托机关须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作对应增减、变更或者撤销本行政执法委托书。

八、生效及其他

(一)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受托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失效。

(二)委托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委托机关法制部门对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进行审核、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出具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三)本委托书单本8页,印1式3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机关、受托单位各执1份,1份交委托机关法制部门存档备案。

(四)本委托书的解释权由委托机关法制部门行使。

委托机关:安顺市平坝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受托单位:安顺市平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平坝区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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