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层级 | 承办机构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2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104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37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4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4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68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3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7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8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等不规范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9 | 对参保人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0 | 对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1 | 对违法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2 | 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55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3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57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4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4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5 |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行政强制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6 |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 行政强制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7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48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8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47、57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19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22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7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20 | 对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6条;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2、29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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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30、38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29、35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6号)第2、3、5、12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
| 22 | 对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 第21条) | 区 | 安顺市平坝区医疗保障局 |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4.事项名称要确保同一层级不同地区同类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等要素统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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