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安顺高新区党政办、黔中新区党政综合办: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8日
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清运处理水平,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
一、收取原则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为缓解生活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了“谁污染、谁处理、谁产出、谁付费”。《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
本方案以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为重点,统一缴费渠道,方便缴费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区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我区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收取范围和对象
平坝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
三、收取的主体及方式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收取费用直缴国库。区城市管理局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管理主体,区税务局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个别指定代征收的除外),城镇居民部分由区税务局委托区水投水务公司代征收,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或属地原则,对相关责任行业做好入户宣传、建立台账和催缴工作。
四、收取标准及缴纳方式
各类缴纳对象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原则按照平坝区发展和改革局《平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办字〔2021〕26号)及《安顺市平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安顺市平坝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办字〔2023〕26号)文件执行。
(一)城镇居民按12元/户/月计收。收取工作由区水投水务公司具体实施,每月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造册汇总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于次月15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两户以上使用同一水表的,按实际住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难以确定实际户数的小区及自打井居民由所在村(居)委会或社区摸底登记据实征收;当月用水为零度的水表用户,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20人以下按1200.00元/年收取,20人以上按2400.00元/年收取;部队、学校(幼儿园)按2400.00元/年计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催缴;学校(幼儿园)由区教科局负责催缴;安顺高新区、黔中新区的企业由各工业园区负责催缴;除安顺高新区、黔中新区外平坝辖区内建筑行业领域的企业由区住建局负责催缴,种植及农产品加工、养殖、屠宰场行业领域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服务中心负责催缴,木材加工、销售、苗圃领域的企业由区林业局负责催缴,运输行业领域的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催缴,食品加工行业领域的企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催缴;非煤矿山行业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催缴,煤矿行业及其他未明确工业、主城区商贸领域的企业由区工信局负责催缴。
(三)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贵航303医院按50000.00元/年计收;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卫生院)、安平卫生院及私立医院等按10000.00元/年计收;个体诊所按3600.00元/年计收,由区卫健局负责催缴。
(四)高铁站、火车站、客运站、城市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均按10000.00元/年计收,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催缴。
(五)流动摊点。在城市管理规划黄线范围内经营的蔬菜、水果、百货、杂货、饮食等流动摊点按2.00元/日计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催缴。
(六)商业网点
1.经营百货、娱乐场所(含药店、网吧、洗浴、澡池、洗车、KTV、电影院、商务会所、保健、健身、美容美发等场所):
营业面积 |
收费标准(元/月) |
10平方米及以下 |
15 |
11至30平方米 |
30 |
31至50平方米 |
50 |
51至70平方米 |
80 |
71至100平方米 |
120 |
101至200平方米 |
150 |
201至300平方米 |
180 |
301平方米及以上 |
200 |
2.酒店、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修理厂等场所:
营业面积 |
收费标准(元/月) |
20平方米及以下 |
30 |
21至50平方米 |
80 |
51至100平方米 |
120 |
101至200平方米 |
150 |
201至300平方米 |
180 |
301平方米及以上 |
200 |
以上主城区内餐饮、药店、农贸市场、美容美发等行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催缴;经营百货等行业由区工信局负责催缴;汽修、汽配行业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催缴;洗车等行业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催缴;洗浴、澡池、保健等行业由区卫健局负责催缴;电影院、网吧、KTV、健身、商务会所、酒店等行业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催缴。区水投水务公司水费收取未覆盖的乡镇,由属地乡镇负责对其城镇居民部分和经营百货、餐饮、药店、酒店等进行催缴。上述缴费对象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七)减免对象和范围
1.享受民政救助政策待遇的城镇居民即城乡低保户、散居特困供养户、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纳入民政监测管理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和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的监测对象免征;
2.有残疾人的户免征;
3.享受国家优抚优待政策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家庭免征。
符合减免政策的名单和减免材料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提供,区城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用户清单及时传送给委托代征单位。
五、服务费用
区水投水务公司的手续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水投水务公司每月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计时提取5%;区水投水务公司升级收费系统产生费用15万元,由区财政局解决。
六、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推进代征收、宣传催缴工作顺利开展,协调处理代征收、宣传催缴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隆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谢 天 区政府副区长、乐平镇党委书记
成 员:田 平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邱明飞 区政府办副主任
李 佳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其林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曾曼曼 安顺高新区党政办主任
韩冰健 黔中新区党政综合办负责人
邹 华 区信访局局长
张 宇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谢达星 区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黄 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 俊 区民政局局长
郑汝林 区司法局局长
黄启政 区财政局局长
李 昊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谭家宪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肖 菲 区水务局局长
邹永平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武青枫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魏文海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胡 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杨劲松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常礼松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田 英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陈泽刚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徐育明 区林业局党组书记
余 亮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永华 区畜牧服务中心主任
黄藩武 区残联理事长
吴德平 区税务局局长
刘 涛 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高汝洋 安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应合 鼓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斯恩泽 夏云镇镇长
杨 凡 白云镇镇长
杨昊灵 天龙镇镇长
左乾顺 乐平镇镇长
李焕彪 齐伯镇镇长
杨文献 十字乡乡长
胡 宪 羊昌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城市管理局,陈泽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平同志、区财政局副局长贺辉同志、区税务局副局长龙超体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导调度宣传催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行文。
区城管局:负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减免材料进行审核、宣传教育、催报催缴、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更新收费系统,优化征缴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多样化缴费渠道,做好缴费服务,保障缴费渠道畅通。
区发改局:负责收费标准核准和对收费文件的解释等。
区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预算经费的审核拨付等。
区民政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符合减免政策的名单和减免材料。
区水投水务公司:负责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收费系统升级,收费基础数据核查录入及代征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告及宣传工作。
乡镇(街道)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1.摸清相关行业缴费对象的底数,建立缴纳台账;2.开展入户宣传;3.督促缴费对象主动进行申报缴纳;4.定期掌握缴纳情况;5.定期向工作领导办公室报告催缴工作情况。
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经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并可由征收机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征收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坝区城市管理局、平坝区发展改革局、平坝区税务局、平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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