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林业局:
根据《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216 号)、《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生态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林函〔2024〕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平坝区2024年第三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巩固拓展林业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成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县建、乡管、村用”的生态护林员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协议签订、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做好平坝区2024年第三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1)。
二、切实抓好续聘工作
(一)严格执行续聘条件。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对象为“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已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人员按规定仍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的、认真履行护林职责、符合考核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予以续聘。
对因异地搬迁、身体重度残疾及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予以解聘,重新选聘人员进行补充。要求续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在开展续聘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续聘条件,合理明确管护责任区,做到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基本平衡。
(二)严格按照续聘期限。聘用期限为2024年3月15日—2025年3月14日,不得减少、推迟或延长续聘期限。
三、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选聘工作
如因达到解聘条件解聘后,需重新选聘人员进行补充的,必须严格按照选聘程序执行。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初选、考察、评定、公示、聘用等七个环节。
(一)公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选聘公告,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3.管护任务、劳务报酬;
4.报名时间、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初选。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供辖区内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名单供林业站作审核初选资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委会,并按分配名额的150%提出拟聘人员。
(四)考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农业服务中心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五)评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评审组评定。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的生态护林员名单。
(六)公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收到村级推荐报告后,组织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和评定,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对公示对象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聘用,并从拟聘人员库中重新选择聘用对象。
(七)聘用。公示期满,拟聘人员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区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区林业局留存。
四、加强聘用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要求做好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培训,提高生态护林员业务水平、安全防范能力和林业生产经营技能。各乡镇(街道)务必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安顺市平坝区2024年第三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信息登记表》《安顺市平坝区2024年度第三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建档登记表》以及各乡镇(街道)关于生态护林员的续聘文件、公示材料、签订的协议、培训等资料(照片或扫描)报至区林业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216 号)和《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生态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林函〔2024〕6号)文件要求,落实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按时上报管护补助费发放清册,及时兑现护林补助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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